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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sales of AR co-nanometer metal antiwear agent contracts
2011-02-22 22:35:07

 

美国AR纳米金属抗磨剂销售合作合同

 

甲方:深圳市日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商业大楼11层B01

电话:18926027765  0755-88822392  FAX:0755-88822393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乙方建立电子商务销售(AR系列产品)及国内B2C、国内渠道销售以及销售配送网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正文如下:

 

  • 合作宗旨

利用甲方在与中国总代理美国AR系列产品及产品的实际测试经验和乙方电子商务销售网点及渠道销售的优势,在中国市场共同推广产品,达到多赢和市场稳步增长的长期目标。

 

  • 合作方式

1甲方责任:

  • 以附件的形式列出AR产品的结算价格、结算方式,规定好市场的零售参考价。
  • 负责向乙方做产品知识培训并提供咨询服务。
  • 提供AR产品相关检测报告及认证资料。
  • 提供包装完整的、品质合格的产品并提供产品的售后保险服务。
  • 前期积极配合乙方发货,待乙方建立库存发货网点后再由乙方负责发货事宜。
  • 在乙方做渠道客户时应配合提供测试用产品。
  • 必须有充足的库存保证销售的需求。
  • 如有价格变动应提前30天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解决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问题。
  • 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以AR产品进行与乙方已加盟的地区及渠道方面的业务活动。
  • 乙方责任:

(1)出资筹建电子商务平台,并利用乙方的电子商务经验快速提升产品的访问量。积极宣传、推广和销售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树立和维护甲方产品的商业信誉和优良形象,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和产品的行为。

(2)积极发展城市及周边区域分销网点。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制度。零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价格。对于有必要修改价格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如乙方违反甲方的销售价格制度,将承担由此而带给甲方的损失赔偿。甲方并有权终止合作。

(4)严禁任何欺骗及误导行为。乙方不得改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产品本身或对产品进行改装、分装和仿造、假冒,不销售伪劣仿冒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5)、必须按照甲方产品用途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保存、使用和引导消费者。因不按甲方要求贮存或不当使用产品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用户在使用甲方产品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赔偿用户所用产品损失,但不负责除甲方产品之外的其它项目的赔偿。

(6)为销售网点做产品知识培训,协助指导产品销售。

(7)在渠道客户方面由乙方直接负责。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双方共同努力尽早达成目标。

(8)每年必须完成结算额12万元。

(9)每月结算额超过1万元甲方有阶梯式返利,详见附件。

  • 市场分配原则
  • 乙方将来的销售模式主要以电子商务为主(B2C),管理全区域的网上及实体加盟销售网点。
  • 已经有代理经销商的城市与地区则乙方不能再发展该区域的加盟网点。但乙方对于该区域的网上订单有权销售。
  • 如乙方的网上销售网点与当地已发展的代理经销商有冲突,甲方协调划分客户群及销售区域。
  • 甲方应保护乙方发展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利益。
    • 合作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 积极开展业务,订立销售策略,扩大销售渠道;
  • 双方有权了解日常销售情况;
  • 由于产品质量带来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甲方承担。
  • 由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 品牌运作与管理
  • 为了电子商务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电子商务自成立之日起即采用品牌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在甲乙双方代理关系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年内,双方同意就得到的与双方有关的标注有“保密”字样的信息进行保密,信息包括:产品价格、销售制度、客户名单、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等。此外,双方承诺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双方同意并承认任何有关保密条款的违约都将对另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经发现泄密密方须赔偿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守约方认可的方式,采取有效合理的补救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补偿。

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费等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第八条 合同解除、提前终止

1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销售业务正常,不得无故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得以解除:

(1)一方书面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不能完成销售任务,违反合同条款等。

(2)因一方歇业、破产、解散或清算;

(3)一方违约,经守约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守约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款。

2合同提前终止

双方合作关系因以下事由之一可以终止:

  •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 合作事业完成并达到年限。
  • 一方违反合作条件,守约方提出警告无效可当方终止合作。
  • 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5)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乙方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在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3解约通知

提出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引起合同解除、提前终止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提前终止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4产品处理

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双方必须结清各自拖欠的货物、货款,货款均以现金结算。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给予的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归还给甲方,并立即停止在任何媒体上发布任何关于乙方是甲方代理经销商的广告内容(已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应立即自行删除)。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九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由2010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到期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可以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约要求。本合同在合作期限内不可私自转让。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0年   月   日于深圳     2010年   月   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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